译文
大理寺小官吏王禹偁撰写此文,希望能把它记录在待漏院壁上,用以告诫执政的(de)大臣。
人们不知寒梅靠近溪水提早开放,以为那是经冬而未消融的白雪。
云霞虹霓飞扬遮住阳光,车上玉铃丁当响声错杂。
正是射杀天狼----骚乱的北方少数民族的时候,目睹军情激扬万分
现在我和去年一起游玩的朋友,又来(lai)到了西湖边上。
鱼是我所喜爱的,熊掌也是我所喜爱的,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都得到的话,那么我就只好放弃鱼而选取熊掌了。生命是我所喜爱的,道义也是我所喜爱的,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,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道义了。生命是我所喜爱的,但我所喜爱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,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;死亡是我所厌恶的,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,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。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,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,哪(na)一样不可以采用呢?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,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,哪一桩不可以干呢?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,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;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,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。由此可见,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(那就是“义”);他们所厌恶的,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(那就是“不义”)。不仅贤人有这种本性,人人都有,只不过有贤能的人不丧失罢了。
济阴有位商人,渡河的时候沉了船,趴在浮在水面的水草上呼救。一位渔夫驾着小舟去救他,不等船划到跟前,商人就急忙大喊:“我是济北的大户,你能救了我,我送给你一百两银子。” 渔夫用船把他载到岸上去以后,他却只给了渔夫十两银子。渔夫问他:“我救你的时候你亲口许诺给我一百两银子,可是现在只给十两,这恐怕不合理吧?”商人马上变了脸说:“你是个打渔的,一天能有多少收入?现在一下子得了十两银子,还不满足吗?”渔夫很不高兴地走开了。过了些日子,这位商人坐船沿着吕梁河东下,船撞在礁石上又沉了,而那位渔夫刚好在他沉船的地方。有人见渔夫没动,便问他:“你怎么不去救救他?”渔夫轻蔑地回答说:“这是那位答应给我百两银子却又说不算的人。”于是,渔夫把船停在岸边,看着那位商人在水里挣扎了一阵就沉没于河水之中了。
马毛挂着雪花还汗气蒸腾,五花马的身上转眼结成冰,营幕中写檄文砚墨也冻凝。
每到好友唐叔良高雅的书斋,我就思绪无穷。书斋是如此的玲珑别致(zhi),旷野一览无余。
年轻时候的努力是有益终身的大事,对着匆匆逝去的光阴,不要丝毫放松自己的努力。
隔着烟雾,听催促时光的漏壶下,铜龙滴水,声如哽(geng)咽。厢房里帷幕昏暗,灯儿结了花。灯儿结了花,我只做了一会儿春梦,便游遍了辽阔的江南。
我听说,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。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,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,就必须处死,不能予以赦免。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。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,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,也必须处死,不能予以赦免。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,采取的方式则不同。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。处死可以表彰的人,这就叫乱杀,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。表彰应当处死的人,这就是过失,破坏礼制太严重了。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,并传给后代,那么,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,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,以此作为法则行吗?大凡圣人制定礼法,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,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,不过是把礼、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。
野兔往来任(ren)逍遥,山鸡落网战栗栗。在我幼年那时候,人们不用服劳役;在我成年这岁月,各种灾祸来相逼。长睡但把耳塞起!
注释
“勾践之困于会稽”三句:《左传》哀公元年:“吴王夫差败越于夫椒,报槜李(越军曾击败吴军于此)也。遂入越。越王(勾践)以甲循五千,保于会稽(山),使大夫种因昊大宰萦以行成。······越及吴平。《国语·越语下》载勾践“令大夫种守于国,与范蠡入宦于吴:三年而吴人遣之。”归臣妾于吴,谓投降吴国为其臣妾。
⑼竹箭:典出《尔雅·释地》:“东南之美者,有会稽之竹箭焉。”
夜晚(暮而果大亡其财)
20.流离:淋漓。
⑴丘二十二员外:名丹,苏州人,曾拜尚书郎,后隐居平山上。一作“邱二十二员外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