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要建立不同一般的事业,必须依靠特殊的人才。有的马奔跑踢人,却能行千里;有的人受到世俗讥讽,却能建立功名。这些不受驾驭的马和放纵不羁的人,也在于如何驾驭他们罢了。我命令:各州各郡要发现官吏和百姓中那些有优秀才能,超群出众,可担任将相及出使远方的人才。
江边新装了一副木栏,可供我悠然地垂钓,我又备了一只小木筏,可代替出入江河的小舟。
四角伸展挡住白日,七层紧紧连着苍穹。
乐工为季札歌唱《小雅》。季礼说:“美好啊!有忧思而没有二心,有怨恨(hen)而不言说,这大概是周朝德政衰微时的乐歌吧?还是有先王的遗民在啊!”乐工为他歌唱《大雅》。季礼说:“广阔啊!乐工为他歌唱《颂》。季礼说:“好到极点了!正直而不傲慢,委曲而不厌倦,哀伤而不忧愁,欢乐而不荒淫,利用而不匮乏,宽广而不张扬,施予而不耗损,收取而不贪求,安守而不停滞,流行而不泛滥。五声和谐,八音协调;节拍有法度(du),乐器先后有序。这都是拥有大德大行的人共有的品格啊!”
从道州城向西走一百多步,有一条小溪。这条小溪向南流几步远,汇入营溪。两岸全是一些奇石,(这些石头)有的倾斜嵌叠,有的盘曲回旋,不能够用言语形容(它们的美妙)。清澈的溪流撞击着岩石,水回旋而流,激水触石溅起高高的浪花,激荡倾注;岸边美丽的树木和珍奇的青竹,投下的阴影互相掩映。 这条溪水如果在空旷的山间田野,就是很适合避世隐居的人和隐士居住的;如果它在人烟密集的地方,也可以成为都会城镇(市民游览)的胜地,仁者休憩的园林。但是自从道州成为州的治所以来,至今也没有人来欣赏和关爱(它);我在溪水边走来走去,为它(景色秀丽但无人知晓)而惋惜!于是进行疏导开通,清除掉杂乱的草木,建起了亭阁,栽上了松树、桂树,又种植了鲜花香草,来增益它优美的景致。因为溪水在道州城的右面,便命名为“右溪”。把这些文字刻在石上,明白地告诉后来人。
怎样(yang)游玩随您的意愿。
清明、寒食节过了没多久,百花逐渐退去了原有的艳丽 色彩,慢慢凋谢了。人们为了挽留春光,翻腾衣柜,找出春 天穿的衣服,纷纷出城来到苏堤,尽情游玩。想留住春天的 脚步,然而春之神似乎并不懂得人们的用意。
等我丹药炼成,我将在此地归隐,陪你,永远陪你!
春风骀荡,景色宜人,我来辞别往日最喜爱的湖上亭。微风中,亭边柳条、藤蔓轻盈招展,仿佛是伸出无数多情的手臂牵扯我的衣襟,不让我离去。
波渺渺,柳依依。双蝶绣罗裙的女子,你与幸福,只有一朵花的距离。但是春天却送来绵绵细雨,让你久坐闺中,辜负了美好的芳春。天晴的时候,双燕已(yi)归,柳枝低垂。娇嗔如你,一春弹泪话凄凉。寒夜到来,你掩上望归的门。默默地,朱粉不深匀,闲花春。想他的时候,你独自站在瑶阶上。柔肠已寸寸,粉泪已盈盈。
张衡,字平子,是南阳郡西鄂县人。张衡年轻时就擅长写文章,曾到“三辅”一带游学,趁机进了洛阳,在太学学习,于是通晓五经,贯通六艺,虽然才华比一般的人高,但并不因此而骄傲自大。(他)平时举止从容,态度平静,不喜欢与世俗之人交往。永元年间,他被推举为孝廉,却不应荐,屡次被公府征召,都没有就任。此时社会长期太平无事,从王公贵族到一般官吏,没有不过度奢侈的。张衡于是摹仿班固的《两都赋》写了《二京赋》,用它来(向朝廷)讽喻规劝。(这篇赋,他)精心构思润色,用了十年才完成。大将军邓骘认为他的才能出众,屡次征召他,他也不去应召。
就(像家父管理的)这样已经很好了!恩惠和恩泽已经远扬于天下了!
当年光武帝在创业时曾遭到赤眉军的围困。大将冯民奉命去讨伐赤眉,在回溪一带虎事失利。光武帝并没责怪他的失利,仍旧肯定他的大德,最后冯异终于奋发图强而攻克了赤眉军。冯异成了东汉政权的开国元勋,使汉室的政令纲纪重新振作起来。我登上曲折逶迤的崤山,仰望高峻的山岭。帝皋的坟墓地处南陵,周文王的坟墓地处北陵。蹇叔在孟(meng)明出师时痛哭是由于预料到将会失败,晋襄公穿着黑色丧服准备上阵杀敌。秦国的军队在崤山兵败以致全军覆没,三位将军被俘而渡河。遇到刚愎自大而又庸碌无能的君主,岂能逃得掉蹇叔的朝市之刑。遇到了宽宏大量的秦穆公,把战败的责任统统揽到自己的身上。孟明一再战败而没有被惩罚,最后秦穆公打败了晋军而洗刷自己的耻辱。秦穆公并不是一徙有虚名的国君,他在诸侯中能够称霸确实是有一定原因的。攻下了曲崤之地后还垂涎于虢国,并进一步要灭掉虞国。虞国为贪图一些小恩小惠而出卖了邻国,不到年底国君就被晋军俘获。虞国接受的垂棘美玉又返回了晋国,接受的屈产骏马也返回到晋国的车辆上。虞国的国君缺乏为君之德而百姓又不支持他,致使仲雍的后代祭祀中断。
桃花飘落溪水,随之远远流去。此处别有天地,真如仙境一般。
注释
皇灵:神灵。
226.依:依附。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、《毛诗故训传》、《史记·周本纪》载,周的祖先古公亶父(即太王)居在邠,遭狄人侵略,就带领少数人迁居于岐,结果邠人全部跟随而来,依附太王。
(12)墦间:坟墓间。墦:坟墓
畜积︰蓄积。
五刑:秦汉时五种刑罚,见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当三族者,皆先黥劓,斩左右趾,笞杀之,枭其首,葅其骨肉于市。”
2.逾:越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