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想到他们的尸骨暴露在荒野,无人认领,于(yu)是我(wo)就带着两个童仆,拿着畚箕和铁锹,前去埋葬他们。两名童仆脸上流露出为难的情绪。我说:“唉,我和你们,本像他们一样啊。”两名童仆怜悯地淌下眼泪,要求一起去。于是在旁边的山脚下挖了三个坑,把(ba)他们埋了。随即供上一只鸡、三碗饭,一面叹息,一面流着眼泪,向死者祭告说:
虽然你未必会遭暗算,把生命葬丧,
伍子胥曾经向她乞食,此女曾经箪食壶浆救济伍子胥。
孔子说:“用政令来引导百姓,用刑法来整治百姓,百姓虽能免于犯罪,但无羞耻之心。用道德教导百姓,用礼教来统一他们的言行,百姓们就既懂得羞耻又能使人心归服。”老子说:“最有道德的人,从不标榜自己有德,因此才真正具有道德;道德低下的人标榜自己没有离失道德,所以他并不真正具有道德。法令愈加严酷,盗贼就愈多。”太史公说:这些说得都对!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,但不是治理好坏的本源。从前在秦朝时国家的法网(wang)很严密,但是奸诈欺伪的事经常发生,最为严重的时候,上下互相推诿责任,以致于国家无法振兴。在当时,官吏用法治,就好像抱薪救火、扬汤止沸一样无济于事;倘不采取强硬严酷的手段,如何能胜任其职而心情愉快呢?在此种情况下,一味讲道德的人便要失职了。所以孔子说:“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,所不同的是一定要使案件不再发生!”老子说:“下愚之人听人讲起道德就大笑。”这不是假(jia)话。汉朝初年,修改严厉的刑法,改为宽松的刑法,废除法律繁杂之文,改为简约朴实的条文,法网宽得能漏掉吞舟的大鱼,而官吏的政绩却很显著,使得百姓不再有奸邪的行为,百姓平安无事。由此看来,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道德,而不是严酷的刑法。
我在墙头你在马上遥相对望,一看见君就知道已经有断肠的相思。
如果有人前来向你请教不合礼法之事,不要回答;前来诉说不合礼法之事,不要去追问;在你面前谈论不合礼法之事,不要去参与;态度野蛮好争意气的,别与他争辩。所以,一定要是合乎礼义之道的,才给予接待;不合乎礼义之道的,就回避他;因此,对于恭敬有礼的人,才可与之谈道的宗旨;对于言辞和顺的人,才可与之谈道的内容;态度诚恳的,才可与之论及道的精深义蕴。所以,跟不可与之交谈的交谈,那叫做浮躁;跟可与交谈的不谈那叫怠慢;不看对方回应而随便谈话的叫盲目。因此,君子不可浮躁,也(ye)不可怠慢,更不可盲目,要谨慎地对待每位前来求教的人。《诗经》说:“不浮躁不怠慢才是天子所赞许的。”说的就是这个道理。
伏身藏匿洞穴之中,还有什么事情要讲?
明(ming)月照在冒珍珠似的水泡的江水上,秋风洗刷着能把锦缎洗得更好看的锦江。
射箭打猎之类的娱乐与国家安危的关键相比,哪一样更急迫?假若所提的治世方法,需要耗费心血,摧残身体,影响享受钟鼓所奏音乐的乐趣,可以不加采纳;我的治国方策,能保证使陛下所享受的各种乐趣不受影响,却可以带来封国诸侯各遵法规,战争不起,平民拥护首领,匈奴归顺,纯朴之风响彻边陲,百姓温良朴素,官司之类的事情停止不发。大的气数已定,那么,全国便会顺应而治理得好,四海之内,一派升平的气象,万物都符合事理,陛下在生时被称为明帝,死后成为明神,美名佳誉永垂青史。《礼》书上说宗庙有功德,使您的顾成庙被尊称为大宗,得以与太祖共享盛名,与大汉天下共存亡。创建长久安定的形势,造成永久太平的业绩,以此来承奉祖庙和六亲,这是最大的孝顺;以此来使老百姓得到幸福,使芸芸众生得到养育,这是最大的仁;创设准则,标立纪纲,使大小事物各得其所,对后代可以为万世子孙树立楷模,即使是后世出现了愚鲁、幼稚、不肖的继承人,由于他继承了您的鸿业和福荫,还可以安享太平,这是最明智的办法。凭陛下的精明练达,再有稍微懂得治国之道的人辅佐,要达到这一境界并不困难。其内容全都可以原本地向陛下陈述,希望陛下不要忽视。我谨慎地用它来考察过天地的变化,应验过往古的情况,核对过当今的事情,日夜思考而详细地知道了它的内容,即使是禹和舜再生,为陛下考虑,也不能加以改变。
哭不成声,强忍泪水询问使者:什么时候真有我们朝廷的军队过来?
我在游览九仙山时,听到了当地儿歌《陌上花》。乡亲们说:吴越王钱假的妻子每年春天一定回到临安,钱王派人送(song)信给王妃说:“田间小路上鲜花盛开,你可迟些回来。”吴人将这些话编成歌儿,所含情思婉转动人,使人听了心神凄然,然而它的歌词比较粗俗、浅陋,因此给它换掉,而成以下三首诗。田间小路上的花儿开了,蝴蝶在花丛中飞呀飞,江山还没有更改呀,往昔的主人早已更替。
我自己也很惭愧没有江海的酒量,只好在大人你的门下敷衍过过日子。
独自通宵达旦难以入眠啊,聆听那蟋蟀整夜的哀音。
注释
4.天目:山名,在浙江临安县西北,上有两湖若左右目,故名天目。
3.郭:古代在城外围环城而筑的一道城墙。
⑦案:几案。
(1) 《蚕妇》张俞 古诗:养蚕的妇女。蚕,一种昆虫,吐出的丝是重要的纺织原料,主要用来纺织绸缎。
(17)仿佯:同“彷徉”,即彷徨、徜徉。
⑹乌公:乌重胤,元和五年(810年)任河阳军节度使、御史大夫。参阅前选《送石处士序》。
⒀探看(kān):探望。